2024年6月环境信访情况

发布时间:2024-07-02 08:51信息来源: 芜湖市无为市生态环境分局阅读次数:编辑:潘文君 字体:【  

2024年6月份,市生态环境分局12345市长热线平台共受理有效环境投诉举报事项16件,信访政务平台1件,总计17件。上述环境信访事项中,反映大气污染12件,噪声污染2件,水污染1件、其他类2件。从各镇汇总情况看, 无城镇11件,石涧镇3件,赫店镇、姚沟镇、蜀山镇各1件。现将本月其中两件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第一件

群众反映南湖行政村月塘自然村的南大湖原来是生态养殖鱼和家禽,现在用药导致水变绿了,市民怀疑存在污染,而且晚上还存在机器噪音和养殖噪音扰民的情况,村委会和镇政府都不管,市民认为不合理,现来电要求相关部门核实处理。我局高度重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您反映的南大湖承租单位为“芜湖市鲜尚欢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地址位于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姚沟镇南湖行政村中堂自然村88号,养殖面积约为130亩,主要经营范围:鱼虾蟹养殖。

二、现场调查情况:6月5日上午,我局会同姚沟镇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经查,南大湖水面存在少量漂浮物,漂浮物为鱼类排泄物。河面中间安装了6台增氧泵正在运行中。

三、处理情况:鉴于上述情况,我局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和建议:1、做好对增氧泵等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减少机械摩擦产生的噪声。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第七十八条:“造成渔业污染事故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的渔业主管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建议由渔业部门督促该企业对水面的漂浮物进行打捞。 经询问附近村民证实,前期该公司已将原来的几个噪声大增氧泵更换,现在声音较之前小了很多。 增氧泵运行中产生的噪声不属于工业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据此,社会生活噪声的主管部门是公安部门。如果增氧机噪音扰民情况严重,可以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附件截屏:律师对该类投诉的司法解释)。

四、回访情况:因您匿名投诉,故无法反馈相关情况。

                                                                     

 

第二件

来电人反映无为市赫店镇二埠工业园京阳家纺公司有人晾晒鹅毛的问题。市生态环境分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现场核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您所反映的京阳家纺公司晾晒鹅毛的地点位于无为市赫店镇工业园内,有人在原京阳家纺公司内水泥地面上晾晒羽毛毛片,现场可闻到露天羽毛散发的气味。

二、处理意见:按属地管理原则及无为市人民政府文件(无政[2023]7号),经会商,由属地政府加强监管,做好矛盾纠纷化解。

三、回访情况:工作人员已与您联系,并反馈相关调查处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