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无城规划区公共绿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政办〔2020〕24号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无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无城规划区公共绿化管理办法(暂行)》已经2020年11月6日市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19日
无城规划区公共绿化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规范无城规划区公共绿化建设管理,有效提升城市绿化品味和绿化管理水平,结合无城规划区绿化建设、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公共绿化管理是指在无城规划区范围内,由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公共道路绿化、公园绿化、街头游园绿化、排涝沟渠绿化、居住小区和单位临街绿化,以及开发企业代建的公共绿化等城市公共绿化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无城规划区新建绿化项目,建设主体单位对其建设的公共绿化项目交接前的建设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开发企业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代建的公共绿化项目交接前的建设管理工作负监管责任;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市园林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共绿化项目接管后的管理和养护工作。
第三条 无城规划区新建公共绿化项目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养护期满前1个月内向市园林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园林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组织技术人员对移交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查阅相关报验资料。符合移交条件的,给予办理接管手续,统一纳入无城公共绿地集中管理;不符合移交条件的,限期整改,直至整改合格后方可移交。
第四条 无为经济开发区建设的公共绿化项目,养护期满,符合移交条件的,办理接管手续后,统一纳入无城公共绿地集中管理。
第五条 无城镇、福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区范围建设的公共绿化项目,自建自管,并纳入市创建考核管理。
第六条 市住建局(含原重点局)、水务局等部门建设的公共绿化竣工验收合格,养护期满,应及时移交给市园林管理部门纳入无城公共绿地集中管理。
第七条 其它公益项目建设中的公共绿化管理(如全民健身馆绿化、公共停车场绿化等),原则为“谁建谁管”,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谁主管谁负责”;同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监管。
第八条 无城规划区范围内开发企业新建住宅项目代建的公共绿化,其代建的绿化项目设计方案要与其住宅小区园林绿化专项设计方案同步评审、报备,同步建设完成;该代建绿化项目要与该小区综合查验一并进行,代建绿化项目未完成的不予查验;代建的公共绿化项目建设、管理期接受市园林管理部门监管,该绿化项目1年养护期满验收合格后,统一纳入无城公共绿地集中管理。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各类建设主体建设的公共绿化项目,原则自建自管,加强后期养护,并纳入该部门市文明创建考评管理。
第十条 无城规划区范围内公共绿化养护管理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采购,购买服务方式,市场化运作,按期考核,按合同约定支付养护经费。市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公共绿化养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到人到户经费优先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无城规划区公共绿地年度新增移交的管理面积,市园林管理部门及时纳入公共绿化养护管理,新增面积未超当年养护采购合同总价5%的,市财政据实拨付;超出5%的,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公共绿化养护,市财政据实拨付。
第十二条 无城规划区范围内园林设施修缮、改造提升、空闲地临时绿化、创建应急需要、环境整治等项目经费,市园林管理部门每年据实测算,市财政统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该经费具体使用,按政府相关规定程序实施,据实审计结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前,各责任主体建设的、代建的养护期已满未移交的遗留绿化项目,简化程序和手续,限期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移交相关工作,纳入2021年度无城公共绿地集中管理。未完成移交的由原责任主体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暂定三年,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